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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2 09:04    |  作者: 中共柳州市委宣传部、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推动柳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努力建设广西文化强市的决定》(柳发〔2011〕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宣传部
柳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8日

 
                        
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推动柳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努力建设广西文化强市的决定》(柳发〔2011〕43号)精神,不断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从2012年起,市财政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投资回报;
(四)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三条 管理方式。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严格按照全市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文化发展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所确定的项目。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设立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文化扶持项目经费预算;
2.会同市委宣传部审定项目经费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年度项目预算和决算。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评审;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和实施项目的管理;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其中用于文化事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七条 使用方向。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柳州市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为其重点文化项目予以支持。
(二)鼓励优秀作品创作。用于支持柳州市范围内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市政府确定组建的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从事柳州市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的企业予以支持。
(四)推动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柳州市文化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文化内容创意设计和生产、文化骨干人才和文化传承人培育等予以支持。
(五)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六)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八)参与投资文化项目。对需要政府参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的文化项目进行投资合作(投资行为由市属文化企业完成)。
(九)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文化企业和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支持方式。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银行贷款贴息、投资等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应当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申请奖励的项目除外),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报市委宣传部。
(二)申报时间。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项目,必须在每年的3月初至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委宣传部文化市场和产业管理科,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请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由市委宣传部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市委宣传部组织发改、财政、文化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拟扶持的项目(包括预算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评审意见后,对拟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批。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文化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即予拨付,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申报表所列项目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核批,并将剩余资金及时归还市财政,对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助项目及企业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行跟踪问效,并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如发现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或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整改,必要时由审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要求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支持资金,以后不再安排专项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附件:
       年度柳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文件依据
 
拨款数额
 
主要用款
内 容
 
支持方式
 
专家评审组
意 见
 
市委宣传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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